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修改时间:2017/3/2  编辑:武汉工程大学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的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和校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指导下,开展我校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工作。
(一)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业综合评价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社会助学专业课程的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具体办法,督促相关助学机构执行。
2.负责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3.负责安排、制订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4.负责对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自考办报送。
5.对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6.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自考办。
(二)助学机构负责协助主考学校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助学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助主考学校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2.配合主考学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3.按照主考学校实施细则要求,协助主考学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4.在主考学校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和主考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5.协助主考学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6.协助主考学校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主考学校和省自考办检查。
二、考核原则
1.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助学特点。
2.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及助学方式
1.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实施课堂面授为主的助学方式。
2.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在籍学生实施课堂面授和网络助学相结合的助学方式。
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一)课程范围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必须是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计划内课程。
(二)考核评价方式
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性质设定或调整。具体方式有:统一考试、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
(三)成绩组成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具体组成方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计分方式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由课程学习、平时作业、综合测验三方面组成,其中:课程学习40%;平时作业30%;综合测验30%。
(五)评定标准
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的过程评价成绩包括课程学习、平时作业、综合测验三个方面。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标准(40%):
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指标分为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两项。
(1)学生到课率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
     ①到课率80%及以上记A,成绩评定为20分;
     ②到课率60%——79%记B,成绩评定为10-19分;
     ③到课率40%——59%记C;成绩评定为1-9分;
     ④到课率不足40%记D;成绩评定为0分。
(2)课堂表现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
①课堂表现为尊师重道,能帮助教师督促其他同学认真上课,上课自觉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交流者记A,成绩评定为20分;
②课堂表现为思想品德良好,上课听讲,能参与课堂讨论与交流者记B,成绩评定为10-19分;
③课堂表现为课堂上未认真听讲,但也未影响课堂秩序者记C,成绩评定为1-9分;
④课堂表现为课堂上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影响课堂秩序者记D,成绩评定为0分。
2.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30%):
   ①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80%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的记A,成绩评定为30分;
   ②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60%以上,或有40%以下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记B, 成绩评定为20-29分;
   ③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40%以上,或有60%以下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记C,成绩评定为1-19分;
   ④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不足40%,或有60%以上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记D, 成绩评定为0分。
3.综合测验成绩评定标准(30%):
综合测验于每学期期末组织时间进行,卷面分数按100分计算。
   ①测验试卷卷面成绩80分及以上记A,成绩评定为30分;
   ②测验试卷卷面成绩60分——79分记B,成绩评定为20-29分;
   ③测验试卷卷面成绩60分以下记C,成绩评定为1-19分;
   ④未参加测验的考生记D,成绩评定为0分。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上一页】
>